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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勞執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8號聲 請 人 廖婕妤相 對 人 台灣創新通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月31日受僱於相對人公司,在新竹大遠東百貨公司設櫃處工作,相對人公司於104年8月31日撤櫃,104年6月起因人手不足,相對人公司同意聲請人請代班人員協助,由聲請人代墊自104 年7月1日起至104年8月2日代班費共計新台幣(下同)20,300 元,相對人公司僅支付聲請人7千元,尚不足13,300 元,並積欠聲請人104年7月1日至104年8月16日薪資42,000元及資遣費8千元,嗣於104年8月18日匯入104年7月份代班費10,900元,尚積欠聲請人52,400元在案 ,業於104年8 月27日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約給付上開金額52,400元,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業經新竹市政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於104年8月27日進行調解成立,然相對人並未履行等語,然觀之該次調解紀錄記載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認知差異過大,請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但有關薪資、代班費、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均應於勞方離職之當日或翌日結清及開立。」乙節,調解結果亦記載:「不成立」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調解紀錄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政府調閱本件勞資爭議調解事件之全部卷宗資料核閱無訛,亦有新竹市政府於104 年9月8日以府勞資字第1040136471號函檢送相關資料附卷為憑,可見本件勞資爭議並未因兩造達成協議而成立調解,自無從據此請求相對人給付,遑論聲請強制執行;是相對人既無不履行調解內容之情事,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就系爭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無據,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裁判日期: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