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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林宏凱即 原 告 2巷17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37號給付資遺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