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彭亭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有限責任新竹縣竹東鎮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彭亭燕律師任有限責任新竹縣竹東鎮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破產管理人報酬數額之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況而為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有限責任新竹縣竹東鎮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之破產管理人,業經依破產程序積極進行整理破產財團及破產債權,破產財團已全數收齊,資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79,314 元,破產債權表已製作完成並函請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如債權人無異議,聲請人即可製作分配表,並扣除程序支出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後,分配予債權人,即可終結破產程序,為此,聲請法院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有限責任新竹縣竹東鎮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之破產管理人後,積極進行破產財團財產之事宜,目前已將破產人之資產全數蒐集完畢,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破產財團收支明細表可稽。而本件破產人資產種類尚稱單純,惟破產債權人人數眾多,申報之破產債權金額為1,333 萬9,614 元,破產債權人中亦涉及員工之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之計算,耗費破產管理人時間、精神、勞力非輕,本院綜合審酌上開破產財團之價值、本件破產債權人數及破產財團收取方式,後續分配雖相對單純,但衡量破產管理人處理相關破產程序過程之繁瑣程度、所費時間心力、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及本件破產財團資產總額等一切情事,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8 萬元為適當。
四、爰依破產法第8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