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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家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賀藝文代 理 人 侯立妹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提出應附之文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葉國松(男、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住新竹縣○○鄉○○村○○街○○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兩造結婚公證書。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宏城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15-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