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澤民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金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8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