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號上 訴 人 一江營造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江支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間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8 號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