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代 理 人 劉煌基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105 年2 月21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後,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 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120 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0日,但以2 次為限,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遞狀為本件重整之聲請,本院前已分別函請主管機關經濟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等,徵詢關於聲請人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並裁定選任檢查人提出重整檢查報告書,而因上開120 日之期間即將屆至,本院認本件重整聲請有延長期間審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自105年2 月21日起延長30日。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