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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鍾陳信妹

鍾彩蓮鍾秀芳鍾聖蓮鍾秀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相 對 人 鍾亨通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複代理人 黃昌仁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民國102 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104 年3 月6 日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104 年3 月2 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惟其並未提出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且相對人業於104 年3 月10日以言詞表示不同意,有本院104 年3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是本件聲請,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規定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裁判日期: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