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莊瑞成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秀汶、陳文輝等人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