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進良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契約,曾聲請對被告豐富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契約
裁判日期:20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