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 告 楊碧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惠娟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街○○巷○弄○○號地下室之房屋稅籍證明資料。
二、請以各自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房屋所坐落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分別計算原告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三、將自行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金額,再加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金額新臺幣1,000,000 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