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 告 鄭文進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伊均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街○○○巷○○弄○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提出上開房屋基地所坐落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三、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房屋所坐落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再乘以二分之一,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