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94號原 告 吳聲燿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南珍、鄒之茜、劉相弘、范吉儀、鄭記幀即鄭香煌、余錦煙、余昌彥等人間價購通行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