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杜進雄原 告 徐鈺雲上列原告與鄭秀、杜進明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二、以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