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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郭國良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北歐洲之星管委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竹北市○○段○○○○○○○○○○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三、以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