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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陳俊郎原 告 林合妹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泰雄、李鄭春江、郭錦堂等人間請求變更納稅義務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巷○○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乘以五分之二,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變更納稅義務人
裁判日期: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