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3號聲 請 人 晨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彭幸水人聲 請 人 許紹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曦大地社區公寓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聲請事項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二、以前開訴訟標的價額,再加上聲請事項第二、三、四、五項所請求之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