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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若楫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返還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