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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9號原 告 施永興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昌永、謝昌寶等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