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5號原 告 呂枰汭法定代理人 張瑞美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雅萍、呂朋承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路○段○○○號12樓之7房屋以及新竹縣○○鎮○○路○○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請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房屋所坐落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分別計算原告請求應繼分權利範圍之價值,加總後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