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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1號原 告 鍾木杞原 告 鍾劉桂妹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宏政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2筆土地面積各自乘以其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街○○○ 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並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房屋所坐落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三、將自行查報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請求金額,再加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之金額新臺幣2,990,000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