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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2號原 告 謝禎原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克亮間返還擔保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柒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物等
裁判日期: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