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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8號原 告 王白潔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三、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上開土地以其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加總之金額乘以原告之持分4分之1,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