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6號原 告 陳鴻志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織榕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新豐鄉崁頭199之11號4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房屋所坐落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