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0號原 告 銳隆光電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歐陽坤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大學、刁維光、張懋中、徐嘉偉等人間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