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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9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曾聲請對被告彭文星即彭錦堂之繼承人、彭雨婕即彭錦堂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捌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