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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35號原 告 徐進國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山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