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號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法定代理人 簡永富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被 告 新玉園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楊蘭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債務不履行、買賣物之瑕疵擔保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金額,而經核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國軍副食品供銷契約書第二十一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契約書而訴訟時,合意以原告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