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號原 告 韓昌福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管理委員會之正確名稱。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號原 告 韓昌福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管理委員會之正確名稱。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