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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8號原 告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原 告 祭祀公業鄭萬盛原 告 公業鄭萬盛原 告 鄭萬盛嘗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遠祥上列當事人與鄭復寧間請求返還土地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由原告四人之法定代理人,在起訴狀上之簽名或同意、追認原告提出本件訴訟之證明資料,暨提出原告四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5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係由訴外人鄭貴章主張其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代表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然查,鄭貴章並非原告起訴時,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乙節,有卷附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5號歷審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憑。則鄭貴章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本件訴訟,顯於法未合,爰命補正之。

三、至原告雖於109年8月30日,具狀主張由現任法定代理人鄭香宙聲明承受訴訟,「然要合法由現任管理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係指原來之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於起訴當時,係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但後來法定代理人變更者而言」,核與本件原告起訴時,其所列法定代理人鄭貴章並非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起訴時原告法定代理權有欠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提起訴訟之情形,尚有不同。故難以原告之上開聲明承受訴訟,補正本件原告起訴之法定代理權之欠缺,併此敘明。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權狀等
裁判日期: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