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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8號原 告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原 告 祭祀公業鄭萬盛原 告 公業鄭萬盛原 告 鄭萬盛嘗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遠祥被 告 鄭復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且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為訴訟成立要件,其有無欠缺,法院不待當事人之主張,亦應依職權調查之。

二、經查,鄭貴章於104年間原主張其為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之身份,為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之訴訟,訴請:被告應將如原告「民事更正聲明暨補充理由狀」之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各返還予原告,並將上開土地權狀登記之管理人由鄭復寧變更為鄭貴章,惟查,鄭貴章並非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此有卷附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5號事件歷審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是鄭貴章即無權代表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則鄭貴章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地位所提起之本件訴訟,其原告之法定代理權即屬有所欠缺。經本院於109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由原告四人之法定代理人,在起訴狀上之簽名或同意、追認原告提出本件訴訟之證明資料,暨提出原告四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9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惟原告逾期並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原告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起訴,其起訴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權狀等
裁判日期: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