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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1號原 告 銳龍光電企業社即歐陽坤被 告 國立交通大學

刁維光吳妍華徐嘉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於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諭知請原告確認訴之聲明,原告乃當庭表示請求給予1個月時間整理相關事實內容及確定訴之聲明,本院遂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4年8月28日前提出並確定本件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相關依據,有本院10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裁判日期: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