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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號原 告 NOVATECH CO.,Ltd.法定代理人 Yongoon Hwang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黃雍昌律師被 告 諾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載鵬訴訟代理人 王俊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市○○區○○○路○○○ 號,即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所設地址,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