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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1號原 告 張樂楷兼 法 定代 理 人 黃憶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被 告 黃偉哲

蕭宏樹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續一字第9號全案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認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涉有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而提出刑事告訴,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查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是否涉及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