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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1號原 告 張樂楷兼 法 定代 理 人 黃憶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被 告 黃偉哲

蕭宏樹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佑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以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涉有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是否涉及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惟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所涉上開犯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14日以106年度偵續二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6年12月18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9790、9791號駁回再議之聲請而告確定,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06年1月26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