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0號原 告 銳隆光電企業社即歐陽坤被 告 國立交通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懋中被 告 刁維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複 代理人 陳美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日下午3時20分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