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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08號原 告 徐進國被 告 大山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婉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8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