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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增龍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仁宗被 告 陳增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分配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日期: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