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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秀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雙煌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分配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4,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裁判案由:分配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