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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劉仲明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律師被 告 林永火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被 告 鄧麗玲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彭首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附民更字第一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全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間有詐害債權之行為,並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相關不動產之贈與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查,原告本件之請求有無理由,其前提之一,即在於原告於被告間就不動產為贈與時,對被告林永火是否已有債權存在,而此一事項業由本院以104 年度附民更字第

1 號事件繫屬中,準此,足認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前開104年度附民更字第1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因該事件尚未確定,故本院認於本院該104 年度附民更字第1 號事件全案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