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 告 林育
秦碧絨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被 告 林裕鈞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宗翰律師」記載,應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貞吟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