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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被 告 林家毅

林美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裁判日期: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