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沈淑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少泉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0,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