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竹簡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代 理 人 宋家榮上列聲請人聲請補發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 .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5 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 條第1 項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補發本院96年度竹簡字第460 號民事判決,然聲請人並非該民事事件之當事人,且該判決主文之金額亦與聲請人受讓債權之金額有異,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日電話通知聲請人補正其確有受讓前開判決所示債權之證明,聲請人代理人表示於同年月26日前補正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聲請補發判決等
裁判日期:201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