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竹簡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292號原 告 陳奇偉被 告 周東明

周宗武周麟徵周宗正周婉孌周明弘陳周搖月蔡周麗琴周佩瑛周圭瑛邱周素瑛陳周雪娥周步香周煥堂周煥金周友達周正芬周友誠陳維娜陳維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惟因尚有如後述未盡明瞭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兩造於本次庭期前具狀表示如下問題之意見:㈠本件原告係因前案訴訟(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 號、臺灣高

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279號判決)認定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量出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新竹市○○路○ 段○○號建物有越界占用被告共有關東段94-15 地號土地面積各5.52平方公尺、0.11平方公尺(下稱系爭面積範圍),應拆屋還地確定後,另提起本件確定界址訴訟。

㈡原告本件訴訟目的是否僅為確認系爭面積範圍土地所有權為

其所有,並主張該部分無占用被告土地之情形(即起訴狀所附地籍調查表所示B 、C 連線非道路範圍內),本應返還繼續由原告占有使用?㈢本件訴訟性質究屬確認所有權之訴?抑或定不動產界線之形

成之訴?此涉及本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及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裁判日期:201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