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225號原 告 楊澤皓被 告 陳惠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