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竹簡字第 3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304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訴訟代理人 游國鍮複 代 理人 金甌被 告 李茂坤

邱惠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固均非在本院轄區,惟依兩造所簽訂之放款借據第18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借據在卷可按,參諸前開說明,本院對於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李如茜於民國93年就讀新竹私立中華大學期間邀同被告李茂坤、邱惠玲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約定以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金額計算借款本金,嗣訴外人李如茜申請動用5 筆款項,原告共計貸放278,124 元;並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 年之日起,每1 學期借款得有1 年償還期間,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後、服完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1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如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又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訴外人李如茜自103年5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02,683元,及自103年5月6日起至

10 3年10月14日止,按年息1.83% 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未償(下稱系爭債務),迭經催討未果,借款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出查詢單、催收/ 呆帳查詢單、利率資料、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詳本院卷第5 至10頁),核屬相符,被告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訴外人李如茜既為系爭債務之債務人,而被告李茂坤、邱惠玲等2 人則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其等均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給付之責。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裁判日期:201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