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483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訴訟代理人 游國鍮複 代 理人 吳彰殷被 告 廖定騫即廖尉佐
廖寶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 1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廖定騫即廖尉佐於民國87年至92年間就讀私立元培科學技術學院期間邀同被告廖寶昌及訴外人廖林美梗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借貸就學貸款10筆,合計新臺幣(下同)321,427 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其中編號⑴共8筆,金額248,182元;⑵借款額度78萬元(就學貸款專用),約定以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借款本金,嗣被告廖定騫即廖尉佐申請動用2 筆款項,原告共計貸放73,245元。並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 年之日起,每1 學期借款得有1 年償還期間,以1 個月為1期,即自97年3月8日起分12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後、服完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1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部分分別按⑴滿1 年之日當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0.5% 訂定,嗣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原約定加碼年率0.5%計息;⑵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息,嗣後該利率如經原告與教育部重新議定時,自重新議定日起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息,如因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4年7月16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
5.036%加年率0.5%即5.536% 固定計算。又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廖定騫即廖尉佐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償,尚欠本金124,33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下稱系爭債務),迭經催討未果,借款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廖寶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出查詢單、催收/ 呆帳查詢單、利率資料、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詳本院卷第
8 至26頁),核屬相符,被告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廖定騫即廖尉佐既為系爭債務之債務人,而被告廖寶昌則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其等均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給付之責。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 結欠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新臺幣)│ (民國) │ │ (民國) ││ │ │ │ │ │ │├──┼─────┼─────┼─────────┼────┼──────────┤│ 1 │248,182元 │51,093元 │自104 年2 月8 日起│5.536% │自104 年3 月9 日起至││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依前開利率││ 2 │73,245元 │73,245元 │自104 年2 月8 日起│1.830% │10%;逾期超過6 個月││ │ │ │至104 年7 月15日止│ │部分,依前開利率20%││ │ │ ├─────────┼────┤計算 ││ │ │ │自104 年7 月16日起│5.536% │ ││ │ │ │至清償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