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520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訴訟代理人 游國鍮複 代 理人 金甌被 告 柯宇謙
柯安泰吳麗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柯宇謙於民國95年就讀國立清華大學期間邀同被告柯安泰、吳麗貞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約定以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借款本金,嗣訴外人柯宇謙申請動用8 筆款項,原告共計貸放334,814 元;並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 年之日起,每1 學期借款得有1 年償還期間,以1個月為1期,即自103年11月6日起分96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後、服完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1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 (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指標利率每3個月調整1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1 次,由教育部公告之。如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5 年3 月3 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1.69%加年率1%即2.69% 固定計算。又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柯宇謙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僅還款繳息至104年11月5日止,嗣後未再依約履償,尚欠本金299,0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下稱系爭債務),迭經催討未果,借款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柯安泰、吳麗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利率資料、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詳本院卷第6 至12頁),核屬相符,被告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柯宇謙既為系爭債務之債務人,而被告柯安泰、吳麗貞等2 人則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其等均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給付之責。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附表:
┌─────┬─────┬─────────┬────┬──────────┐│ 借款金額 │ 結欠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新臺幣)│ (民國) │ │ (民國) │├─────┼─────┼─────────┼────┼──────────┤│334,814元 │299,054元 │自104年11月6日起至│1.76% │自104年12月7日起至清││ │ │104年12月22日止 │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內部分,依前開利率10││ │ │自104年12月23日起 │1.69% │%;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至105年3月2日止 │ │分,依前開利率20%計││ │ ├─────────┼────┤算 ││ │ │自105年3月3日起至 │2.69% │ ││ │ │清償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