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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竹小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4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被 告 湯智凱被 告 彭子賢追加被告 陸煦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追加被告陸煦平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8 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日期:2016-03-18